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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CBD商圈,是一家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特许经营加盟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并购、建筑工程、婚姻家事、合规风控、刑事辩护等为主要专业特色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辞职后索要工资及经济补偿,被裁决不予支持经济补偿
案号:穗越劳人仲案〔2021〕913号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销售总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30日期间工资1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
仲裁庭审理认为:
本委认为:关于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5日至30日期间工资10000元,本委对此予以照准。
关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虽然申请人主张其本人于2020年6月中句因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等问题向被申请人负责人罗某某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未能反映申请人的主张,因此,申请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1、案件情况
陈X为货车司机,2019年5月其入职广州市天河区某公司,其后该公司转移到增城区分公司办公,其就被公司派往增城区分公司工作。2019年9月,陈X在开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司在支付医疗费之后,拒绝其他赔偿。为进行工伤索赔,陈X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失败。万般无奈之下,陈X找到曾律师请求维权。
某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被告委托律师应诉,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告并不存在严重违法原告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行为,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委托人于2016年8月正式入职某某公司一处,并于2016年9月1日与某某公司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任维护工程师(外勤)一职。委托人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从未被客户投诉;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为某某公司一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但某某公司一的种种做法及规定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介入以后,通过收集证据及询问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事实及理由:
委托人于1995年2月入职某公司处工作至今。某公司于2004年正式注册登记为“广州xx首饰有限公司”,此前一直处于筹备阶段。2009年,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以来,委托人一直兢兢业业、诚诚恳恳工作,从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最近两年来,某公司为缩减用工成本,大量外聘临时员工,同时以委托人工作量不足为由大幅度降低委托人工资收入。此外,某公司多次要求委托人提交离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委托人出于无奈,只能答应,但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和补缴社保等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案件详情:
2012年2月广州市荔湾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所根据穗发改【2012】10号批准文件,对荔湾区海龙路排水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并于2012年2月7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刊登了招标公告。经过投标竟标,委托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广州市荔湾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所并于2012年3月27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了中标公示。随后不久,委托人进驻涉案工程现场施工,2012年6月初原告李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被告三陈某某,陈某某声称是委托人的负责人,全权负责涉案工地的施工工作。因为老乡跟陈某某认识,也跟陈某某到施工现场考察过,陈某某的确在施工现场以负责人的身份办公,所以原告李某相信了陈某某。由于是熟人介绍,原告李某并没有跟陈某某签订书面的供货买卖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由原告李某从2012年6月开始向委托人供货。
何X和刘X为长期的合作伙伴,2016年,何X刘X二人与被告侯X合伙做生意,由何X刘X二人出资,侯X联系业务、雇请司机和车辆,在外地从事运输业务,并口头约定利润三七分成。整个项目何X刘X投入70万元,运输项目结束后,侯X到客户处结算款项后,不予向何X刘X二人分红,后经何X刘X找到侯X,侯X才出具《借条》一张,承认欠刘X50万元。后经刘X多次催促,侯X拒不支付50万元款项。
杨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52267元未偿还,杨某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杨某某与刘某应向王某某偿还欠款1052267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和刘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某遂委托律师代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执行申请:
孙某某为提高信用卡额度,与广州某公司、温某某达成所谓“养卡”协议,孙某某将其名下多张信用卡交给温某某实际使用及取现。期间,温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孙某某借款,在孙某某明确表示并无钱财出借的情况下,其仍怂恿孙某某通过各个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借款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等,均由其本人承担。孙某某在温某某的承诺及实际操作下,陆陆续续在十几个网贷平台借款十多万,并将收到的款项再次转给温某某,双方并无签订任何借款协议,也未书面约定由温某实际承担贷款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
陈某某为装饰新房,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家具销售合同》,约定由广州某公司负责陈某某的全屋家具,广州某公司负责安排人员上门丈量尺寸,全部家具的尺寸及样式均需经过陈某某的签字确认,方可下单。
后陈某某经过其他途径了解到,该公司提供的成品质量非常差,与当初看的样板完全不同,遂多次联系该公司要求解约退款,公司拒绝。
陈某遂联系律师进行维权。
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案号:(2022)粤0605诉前调书565号
2022年5月19日,原告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王某东、包某华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560元;2.被告王某东、包某华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至 2022年4月10日暂共计36630.21元;3.被告王某东、包某华承担原告律师费 4000元;4.被告王某东、包某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4月10日止,被告王某东、包某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560元、利息33889.26元和律师费4000元,合计 123449.26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分6个月偿还,被告应从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每月28日前各归还20000元予原告,剩余款项23449.26 元应在2022年11月28日前偿还予原告;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9元,由被告王某东、包某华自愿负担,并已当庭向法院支付;
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原告同意
梁某与黄某在2015年的时候立下协议,约定合伙经营黄某的公司。为此,梁某投入40万资金。半年后,由于经营理念和方式的冲突,梁某与黄某协议拆伙,梁某退出黄某的公司经营,黄某口头同意向梁某退回40万投资款,但经梁某不断催促,黄某才于2017年1月向梁某写下借据,承认欠梁某40万元,并于2月退回1万元投资款,余下39万元依旧拖欠。
广东某公司自2014年起就与佛山某公司有生意往来,广东某公司为佛山某公司提供某酵母提取物,广东某公司与佛山某公司的交易一般是双方先签订《购销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然后广东某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送给佛山某公司,佛山某公司收到货物后一个星期内开出三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支票给广东某公司,汇票或支票到期,广东某公司再进账银行。
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10万案号:(2021)粤0111民初288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附加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100000元;三月内乙方给予甲方不低于一家单店的招商返利。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00000元。2021年1月1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服务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一
公司解约后不退款,被判退款并承担五万违约金案号:(2021)粤0111民初407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保留区域签约申请表》,约定:经营品牌为“xx道”,申请预留地区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5日;总投资款128000元整,由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整,仅用作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保留投资名额的订金,截止2020年8月5日前,若原告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或取消合作,被告应全额退还订金人民币40000元整。保留期间,被告提供选址服务,若原告终止或取消合作,原告需支付选址老师不高于1000元整
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供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及承担50%违约金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0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道”餐饮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相关费用133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合作费133000元2020年8月16日,原告支付首批材料款定金2000元。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一退款90000元,并约定被告
股东代收款,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20)粤73民终3163号(2019)粤0111民初25418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在认定XX公司和陈XX是否应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不当,但是,根据本案事实,XX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陈XX为该公司两个股东之一的股东;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主要与陈XX进行沟通,而XX公司和陈XX并且举证证明后者为前者的员工;陈XX以其个人账户收取了被上诉人的涉案合同款项,现无证据显示上述款项的流动与用途,也
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违约,被判全额退加盟费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6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30000元(包括标识使用费、管理培训费等);合同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0000元。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加盟费3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本案
购销还是加盟?机油加盟维权案例(2016)粤73民终641号(2016)粤0115民初161号2015年1月11日,xx霸公司与xx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xx霸公司授权xx木公司在全国各省、市、县区域招商开拓“xx霸换油中心”销售xx霸公司生产的“xx霸”品牌润滑油添加剂系列、燃油添加剂系列、润滑油渗透剂系列、润滑脂、机油及清洗剂等民用系列配套产品;xx霸公司向xx木公司供货的方式为购销方式:xx木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xx霸公司订货,xx霸公司在收到xx木公司所定货物的全部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按xx木公司要求发出货物;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1日
公司违约,被判退部分加盟费案号:(2020)粤0111民初16809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xxx博士”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x博士”项目,合作服务费5980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被告承诺自合同款项结清的即日起半年内招生30人次。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费59800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店铺开业。2020年7月6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退还合作服务费5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直接经济损失1
合同到期未开店经营,加盟商获退80%加盟费案号:(2019)粤0112民初8376号谭先生通过网络发现某品牌奶茶加盟项目,于2018年12月4日到达广州某餐饮公司了解加盟事项。当天,谭先生即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广州某餐饮公司为甲方,谭先生为乙方,约定由甲方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的开店咨询与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合同服务期限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合同服务费为58800元。合同签订后谭先生向广州某餐饮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8800元、设备款31800元。2
服装公司虚假宣传,加盟商获退9万多货款案号:(2020)粤0604民初18054号张先生于2019年12月7日与佛山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公司授权张先生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经营某品牌服装,授权期限1年,张先生需向公司支付品牌权益金1万元及首批货款10万元,进货按照零售价3折结算(特价商品不在其列),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如张先生后期经营不下去,可申请公司按原价回收产品。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1万元。后张先生发现,公司配送的服装款式单一且老旧、非当季服饰、价格虚高,根本无法正常售卖,遂联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反
服饰公司未履行加盟合同义务,被判全额退回合同款项(2019)粤0604民初8638号2018年6月15日,周女士与佛山某服饰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周女士加盟该公司某服装品牌,公司给予周女士的供货价格为专卖店国内人民币统一零售价之产品的2.0折(不含税),合同一年一签,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周女士先后向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但公司收取款项后不曾向周女士供货,也没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周女士曾于2018年8月去到公司经营场所协商供货事宜,公司告知其回去等待公司供货,期间周女士亦通过微信聊天软件
2016年5月,原告罗某在买菜回家的路上被外卖员邓某骑电动车撞倒,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外卖员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因事故造成骨折,治疗终结后被某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罗某年近七十,自2011年开始就从外省农村来到广州为儿子张某带小孩、操持家务,在广州没有办理居住证。
外省农民工受害人孙某在东莞某厂上班,晚上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交管部门判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及司机所在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就不予赔偿,被交警扣押的肇事车辆又即将被解除扣押,需要尽快起诉维权。
王某为曾涛律师的委托人。被告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于2017年1月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罗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罗某部分医疗费,但由于经济拮据而无力继续支付。此后双方调解不成,罗某于2017年3月将王某告上广东省韶关市某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伤残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被告王某收到诉讼材料后,感到十分冤枉和无助,他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原告罗某也有过错,而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并没有查明,有偏袒原告之嫌,另外,很多赔偿项目非常不合理,赔偿总数额已远远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
徐X受老家包工头的雇佣,到潮州饶平县某工地工作。包工头的工程从深圳某公司承包而来,将雇佣过来的工人在名义上挂靠于深圳某公司。2018年初,上班不到一个月的徐X在饶平工地上因工受伤,深圳某公司配合其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19年至2020年,徐X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万元。
袁某为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某家具城经理,2018年1月,其在路边倒车时,因雨天视线不佳看不清车后情况,不慎将路过的文某(七十余岁)撞倒,事故发生后,袁某立即将文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5000元。此后,经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到2018年之间,委托人林X受前同事、朋友的拉拢,先后加入他人的两家贸易公司,投资数十万元获取相应的分红资格,而两家贸易公司实际上做的是废钢出口的业务,林X不懂废钢出口的实际操作,其除了投资入股之外,还引荐了另外的股东加入。加入公司后,林X主要负责公司的正规业务,但是对公司利用走私的方式出口废钢,林X大概是知情的,只是不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过多干涉。在两家公司的投资合作过程中,林X获取了一定分红。2018年年中,广州某海关发现该走私犯罪行为,将林X及两个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报关行人员等十几人刑事拘留,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卢某为肇庆某村村民,其从2013年至2018年之间就在本村附近西江河滩非法采砂,售卖给本市砖厂及工地。2018年3月卢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认定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数额为180万元左右,且为非法采矿犯罪集团的第一大老板,在法院是第一被告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在3-7年有期徒刑内从重判处。卢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的找到曾律师,委托曾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刘某经亲戚介绍,到赵某手下从事微信诈骗活动,赵某雇佣刘某等六人,通过冒充卖淫女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定金、保证金等,被害人遍布全国。2017年10月,南京市栖霞区公安成立专案组,到广州将刘某等六人抓获,根据起诉材料,刘某诈骗金额为17万元左右,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2018年10月,案件开庭前刘某父亲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曾律师,委托曾律师为刘某进行辩护。
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周X在广州市白云区金沙环城高XX某服务区洗手间北侧停车场,因为拉客纠纷与被害人彭X发生纠纷并打斗。被告人周X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及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彭X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脾破裂且须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赵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律所依法接受赵某的父亲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开庭时,律师作为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多的权益:
杜某从2017年开始入职广州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任职业务员,2018年底,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查处该公司,刑事拘留八十多人。为此,杜某家属经朋友介绍,得知曾律师对办理此类诈骗案经验丰富,遂委托曾律师辩护。
陈X与前夫离婚后,由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条款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前夫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屡次拒绝陈X探望小孩。为此,陈X只好委托曾律师起诉要求探望小孩。
2、办案过程
曾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双方的家庭条件、工作情况、小孩生活和学习规律,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法院判例,决定起诉要求隔周周末在固定时间探望、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有一半时间探望的诉讼请求。并详细整合相关生活、学习、职业等方面的证据,起诉至汕头某区法院,并申请法院听取已满8岁的小孩的意见。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忽视听取小孩意见,仅判决隔月探望一次小孩。为此,原告陈X坚决不服判决,认为此种判决严重剥夺了母亲和小孩的亲情维系,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此,曾律师详细梳理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出一审未听取小孩意见违反程序,写好9页的上诉状,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结果
上诉后,中级法院谨慎考虑陈X的上诉意见,法官也非常负责任地审理,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之下,陈X的前夫终于答应了新的探望方案:每月在固定时间探望一次,寒假固定时间探望一周、暑假固定时间�
委托人于2016年8月正式入职某某公司一处,并于2016年9月1日与某某公司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任维护工程师(外勤)一职。委托人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从未被客户投诉;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为某某公司一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但某某公司一的种种做法及规定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介入以后,通过收集证据及询问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事实及理由:1、委托人系2016年8月份入职的,但某某公司一却以种种理由,拒不为委托人缴纳2016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
公司不供货违约,被判退创投金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0010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服装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xxx门店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同意授权原告在经被告核准的原告店铺内经营xxx公司系列产品;原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给被告创投资金人民币3万元,以作为原告加入xxx服饰的经营联盟的保证;协议期限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
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创投资金3万元。
2020年8月24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门店合作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由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创投资金3万元整并且向原告支付创投资金一倍的违约金3万元,共计6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原告是否自动降为代卖店、已缴纳的创投金直接转为货款的问题。
原告与被告一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实际是以原告向被告一提交销售明细进行核销,而不是通过进销存系统核对。因此,被告一辩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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