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需要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风险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风险
    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没有实缴出资的,在公司发生债务时,股东需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出资期限没有届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入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此外,公司执行不能且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

  •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加盟)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加盟)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如何判断一份合同是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

    在实践中,律师发现大部分合同的名称都跟加盟无关,主要是加盟公司为了模糊合同的加盟性质,限制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大部分的合同名称是《培训协议》、《服务协议书》、《城市运营合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代销协议》等。
    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不能只从合同的名称来进行判断,更要看合同条款,正所谓“实质大于形式”。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公司是否将属于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投资者使用;
    (2)公司是否就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技术操作培训;
    (3)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统一管理理念、统一店铺装修风格、统一服装、统一经营用品等;
    (4)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和流程等;
    (5)公司是否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带店指导、运营指导、督导、巡查等;
    (6)公司是否向投资者收取了费用。
    ........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商业特

  • 加盟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什么区别?

    加盟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加盟合同有一个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加盟商在加盟合同签订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因此,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这个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4个月内,并且以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为条件。如果加盟合同约定了一天、三天、五天、七天等短期冷静期的,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如果加盟商签了加盟合同后悔了的,要善于利用“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尽快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若与公司无法协商处理的,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什么是加盟活动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

    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经营模式可以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
    一般情况下,特许人会要求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接受特许人统一的管理和督导,统一店铺运营模式及装修风格等。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签了加盟合同不想做了,公司说不是加盟,怎么办?

    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来认定。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什么是加盟“冷静期”(反悔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合同双方必须约定在一定的期限被特许人(加盟商)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那这个冷静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呢?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后多长时间内可以单方解约拿回加盟费呢?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1-4个月内解约基本认定属于合理期限,那么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解除了吗?并不是,如果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后,没有领取对方提供的培训资料、没有参与培训、没有实际享受对方的各项服务、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的经营资源的,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但是时间拖越久,退款比例会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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