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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名誉权侵权的案例来看言论自由的边界时间:2023-10-24 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均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高低之分。实践中,因为言论产生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在此类案件中被告经常以“言论自由”进行抗辩,本文将从实务角度通过两种名誉权常见类型的侵权的案例来探讨言论自由的边界及相关案件的处理要点。 一、以侮辱、诽谤或者相同严重程度的方式发表的言论,才构成侵犯名誉权。若发表的言论具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色彩,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则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1.(2020)粤03民终14594号李某甲、杨某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杨某甲在两封电邮中针对李某甲的言论,如“你没那个水平”、“你虽然文化低、说话结巴”、“你平常对某人的紧跟与巴结”、“你是德不配位”,无疑非常不适当,但仍未完全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故一审认定未构成侵犯名誉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2021)鲁03民终654号焦蓉、齐琴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齐琴“以行走的蹦豆子”、“Diss满地找牙”的微博账号,在对原告的微博账号“文艺文艺没有圈”进行评论时,使用到了“干出脏事儿”、“缺德事”、“恶心人的事儿”等语句,并在对原告进行回复时使用了“道德败坏的人”、“恶心人的事儿”、“脏事”缺德事干多了”等词语,被告齐琴所发布的内容虽未明确点名道姓指向原告焦蓉,但因其是在对原告的博文进行评论和回复时作出,故其使用的上述语句足以认定其所指系原告焦蓉。被告齐琴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焦蓉的名誉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公共议题进行具有学术色彩的批评行为,也应当遵循善意且合理的原则。若行为人恶意误导公众或采取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传播手段,发表具有贬损他人名誉性质的内容,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2017)浙民终903号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主张陈建明涉案文章中以下内容侵害其名誉权:1、标题“浙江美术馆展出的雷人佛造像”;2、“却让我大吃一惊”到“国宝帮又第三次成功的攻占国家文化重地。”全段;3、“我无言以对”到“难道会是国宝帮的又一杰作吗?”全段;4、“一圈下来,朋友们几乎是看的面面相觑,瞠目结舌”;5、“三个展厅展出的”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造像都粗俗不堪,让人大跌眼镜”;6、“表情呆滞、纹饰杂乱、线条僵硬,表面包浆人为做旧明显”;7、“这样的造形工艺,与摆在北京程田古玩城当代佛像工艺品店里销售的仿古造像如出一辙”;8、“而展出的这些所谓永宣造像,表情媚俗,千像一面,极为雷同。造像的工艺十分粗糙,纹饰僵硬,线条呆滞,身上的金色,有很多类似于现代化学金色”;9、“整体花里胡哨,粗俗不堪。这样现代工艺品的造像,在北京古玩城里比比皆是,大量批发”。 首先,对于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8项内容,属于作者作为文物专家对于案涉展品工艺、审美及真伪的主观评价,或是属于其对亲自参观展出的所见所感所想,没有超出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不构成侵权。其次,对于第7项、第9项内容,案涉文章用图片将展出佛造像与古玩城佛造像进行对比,在缺乏充分认定条件和确实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图片和实物的差异,得出对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不严谨结论,误导公众观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超过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构成侵权。 三、结论 1.单纯否定性的言论并非绝对构成侵犯名誉权,还是要从具体言论出发进行个案判断。如言论达到侮辱、诽谤或者相同严重程度(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方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第一个案例中的言论虽有所不当,但并未采用直接侮辱性的表述,仅仅是讽刺鄙夷嘲讽的态度,未直接诋毁原告人格,因而被法院认为“仍未完全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 与之相对在第二个案例中,被告的言论明显具有侮辱性,包含强烈的个人厌恶情绪并非简单的否定性言论,而对原告人格进行了诋毁,因而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 2.对公众议题及他人的监督批评应当更具有包容性,单纯的主观感受及评价即使造成负面影响并不能径直认定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但监督批评应遵循善意且合理的原则。 公民、法人享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利,同时公民、法人也依法享有依靠大众传媒或其它方式对社会公共议题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这种监督与批评显然会给相关人员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但司法不能简单因为这种负面影响而认定监督与批评构成名誉侵权。对于公众议题进行具有学术色彩的批评行为,司法只能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断,而不宜对学术观点是否具有科学性作出评判。同时,对公众议题及他人的监督批评也应当遵循善意且合理的原则,若行为人恶意误导公众言论或采取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传播手段,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则应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声明:以上内容不构成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如需就个案获取相关的法律建议,请洽询专业人士。欢迎就上述主题进一步探讨、交流与合作,请发送邮件至ivan1996cx@outlook.com(请注明主题:咨询/交流/合作),或者私信交流。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