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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为劳动者争取到经济补偿金

委托人于19952月入职某公司处工作至今。某公司于2004年正式注册登记为“广州xx首饰有限公司”,此前一直处于筹备阶段。2009年,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以来,委托人一直兢兢业业、诚诚恳恳工作,从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最近两年来,某公司为缩减用工成本,大量外聘临时员工,同时以委托人工作量不足为由大幅度降低委托人工资收入。此外,某公司多次要求委托人提交离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委托人出于无奈,只能答应,但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和补缴社保等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后委托人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律师经调查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事实及理由:

1、委托人于19952月入职某公司处工作至今已2210个月,某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2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总额为95128 元(4136元/月×23个月);

2、委托人到2015年才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每年10天,1995年至2014年的带薪休假并没有享受到。根据法律规定,1995-2005年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10年共50天;2006-2014年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9年共90天;2015-2017年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15天,实际每年只享受了10天,每年尚有5天共15天未享受。以上未休带薪年假总计165天。根据相关规定,某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62753元(4136元/月÷21.75天×165天×200%);

3、某公司到200611月才开始为委托人缴纳工伤保险,20083月才开始为委托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201010月才开始为委托人缴纳生育保险,20138月才开始为委托人购买住房公积金。

后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本案后,裁决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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