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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抵押未成年房产并非绝对无权处分

    (2022)沪74民终1342号王娟娥等与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从三个名誉权侵权的案例来看言论自由的边界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p83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一定要开会制定才有效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十八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除的程序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

  • 00后酒后瘫痪,6同学被判赔,合理吗?

    新闻事件:
    2001年出生的小亮是河南许昌某职业学院学生。2016年10月的一天,小亮和小伟等6名同学在学校宿舍喝酒。第二天,小亮昏迷不醒,被医院诊断为脊髓炎并高位截瘫。
    小亮家人把学校、超市、一起饮酒的同学告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小亮承担15%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承担65%(共计80多万元)的责任。小伟等6名同学承担15%(2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官介绍,致小亮伤残的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而无法鉴定,但不排除饮用白酒与其伤残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

    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饮酒与伤残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介绍,致小亮伤残的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而无法鉴定,但不排除饮用白酒与其伤残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法官的这一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本案在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认定饮酒与伤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未免太过草率。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只要证据具有较大优势足以形成确信才能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在本案中,没有鉴定报告�

  • “昆山龙哥”被反杀:是否认定正当防卫要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

    ; “昆山龙哥”这个社会人装逼不成被白衣“电车男”反杀事件近几天闹得很火,广大网民毫无疑问地一边倒支持电车男。电车男面对社会大哥的刀砍没有选择躲避,而是果断刚正面,利用昆山龙哥掉刀的机会反杀一波,杀得昆山龙哥落荒而逃并且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此情此景,电车男毫无疑问成为了对抗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让广大吃瓜群众深感快意恩仇。对于这种“大侠”式的人物,大家当然不希望他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纷纷指出应认定电车男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电车男真的构成正当防卫吗?我认为,作为一名专业人士,不能为迎合大众的口味、只抱着朴素的正义观念就强行将电车男反击的行为直接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得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

    一、事件发生的三个阶段

    从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几个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件的发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昆山龙哥违法变道追尾电车男,随即龙哥的朋友和龙哥下车与电车男发生争执;第二阶段:龙哥见对方不服软,回到车上抽出砍刀对电车男行凶,电车男反抗、躲避,趁着龙哥砍刀滑落之际捡到砍刀,随即反击、与抢刀的龙哥扭打;第三阶段:龙哥被电车男砍伤后�

  • 被查身份证?既然不能拒绝,那就享受吧

    最近我们广州有一个叫何xx的媒体人发了篇公众号文章叫做《过冼村派出所》,引起了轩然大波。听说这位何先生现在的日子不好过,大家日子都不好过。这两天也有司法部门的同仁写文章反怼这篇文章,我作为一枚广州的小律师,也算是法律界人士,但好歹职业自由点,说话不需要这么考虑周全,除了没事吃吃瓜之外,在这个事情热度还在的时候,不自觉想写点自己的感受。

    何先生写的那个地方我也很熟,遇到的事我也经历过几次。广州可以说是中国最品流复杂的大城市,这里既有牛逼的摩天大楼,也有低矮脏乱的城中村,有各种富人和权贵,也有数不清的厂仔厂妹甚至流民,另外,广州还是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向往的天堂,到处可以看到黑皮肤、黑面罩,也可以闻到浓重的咖喱味和古龙水味。所以说,在这种复杂的社会态势下,广州的治安近些年来所维持的水平可以说是非常令人满意了,这种安全感离不开所有阿SIR的努力,当然还包括广大辅警和治安联防人员,虽然后者看上去总是带有一些说不出来的素质。

    讲到被查身份证这件事情,在广州生活的每个人都应该遇到过。我之前总是自信自己一副良民的样子,绝对不会在路上被阿SIR查身份证,以至于每次在路上碰到阿SIR查别人身份证时总是一副看热闹不&

  • 性侵之殇:一个律师与性侵被害人的对话

    最近微博上爆出了很多性侵事件,主角有知名作家、媒体人、演员,也有学生,在承受了长期甚至长达数年的性侵后遗症之苦后,她们选择将痛苦的经历曝光,以求性侵者能受到惩罚、相同处境的女性能得到警醒。这种代价是巨大的: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性侵者很难被予以法律制裁,相反,自己却将受到世俗的非议和苛责。
    我很佩服她们的勇气。
    做律师以来,我确实没有正式办理过一单强奸案。强奸案报案率本来就不高,真正进入刑事程序的,相对于普通的自然犯数量并不多,并且,这种案子要么是资深大状接手,要么完全不会委托律师,轮不到我这种小状手上。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鲜有几个性侵被害人在微信上问到我,被强奸了怎么办,我只能答:不要清理痕迹,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报警。结果也是不了了之——有多少人会主动把伤疤揭开来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呢?默默吞下苦果而已。
    而令我印象最深刻、内心触动最大的是,今年上半年,我一个中学同学突然把她多年前的经历说给我听,请我帮忙。我在震惊之余,只能一边听她咨询,一边回忆,在谈话中慢慢理清来龙去脉。
    同学是初中隔壁班的,上学那时候就在年级小有名气,人漂亮又多才多艺,成绩也好。后来因为身体原因影响到学业

  • 甘肃19岁少女跳楼事件:真的不是强制猥亵吗?

    “强制猥亵”,在法律上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带有性意义、侵害妇女性的决定权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其被摸脸、亲吻嘴巴和耳朵、拥抱、在背后乱摸、扒衣服,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一般的身体接触,不论从侵害者还是被害人角度来说(尤其是对于一个不经人事的高中生来说),都属于带有性意义的侵害妇女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我国刑法上的“强制猥亵”。
    遗憾的是,很多司法部门对于“猥亵”,仍狭义地界定为仅针对胸部、生殖器官的接触行为,而忽略了强制猥亵罪所保护的法益“妇女的性决定权”这一本质。
    当然,在本案中,对于侵害人不起诉,里面即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有证据问题,而后者占的比重应该是很大的。

  • 大妈捡到手机嫌感谢费少怒摔手机,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打车费、误工费等)。同时,《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在新闻中,大妈捡拾到了手机,本应该妥善保管、归还失主,却要求高额感谢费并在谈不拢的情况下摔坏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就算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5000元),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拘留、罚款,另外在民事上也应当赔偿损失。
    当然,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立法设定上,我认为对于拾得人还应当规定奖励机制,即物品价值一定比例的奖金(价值无法计算的,有一个最低额奖金),这样能尽可能地避免本新闻中因感谢费产生纠纷,毕竟法律不能苛求每一个人都是圣母。

  • “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能否抵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某些工伤案件中,由于工伤农民工在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在单位并未购买工伤保险无法报销的情况下,违规报销新农合。那么,已经报销“新农合”的该部分医疗费,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中还需不需要赔偿呢?笔者根据最新办理的一个案件,作出分析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所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投保,在农民因伤病住院时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费用报销。从性质上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就等于农民与国家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投保后发生一定情况下能获取保险利益)。因此,劳动者因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属于以上《指

  • 实操经验分享:非法用工发生工伤的维权程序

    非法用工,是指无用人资格的单位、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雇用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才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因其不具有用人资格,所以其非法雇用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者”,其雇用劳动者进行工作,就属于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单位由于没有完整的人事管理架构及合格的安全保障条件,其雇用的人员在这种单位打工很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又因为非法用工单位无法购买工伤保险以及单位违法经营,在受伤后劳动者又很难获得足够的救济,陷入维权困境之中。

    一、索赔路径及困境

    (一)人身损害诉讼

    非法用工单位由于没有用人资格,无法合法招用劳动者,其招用人员一般都是以老板的名义并由老板发工资,符合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非法用工受伤人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非法用工单位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走人

  • 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并受伤,应该怎样索赔?

    一、什么是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顾名思义就是用人资格的单位、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雇用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才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因其不具有用人资格,所以其非法雇用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者”,其雇用劳动者进行工作,就属于非法用工。

    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因工作受伤,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打工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除了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以外,在隶属关系、工作内容等方面,与合法用工并无实质区别,因此,考虑到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及非法用工单位经营不稳定等情况,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因工作受伤,我国明确规定了打工者依法享有获得一次性赔偿的权利(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就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三、如何走程序?

    1、确认非法用工

    打工者可向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非法用工行为,劳动监察大队查实之后,会出具处理结果告知�

  • 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时,能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其他原因,导致仲裁裁决后发现还有尚可主张公司支付的项目或者已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计算方式错误、赔偿金额算少了。在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要求新增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新增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不经仲裁的劳动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仲裁前置原则被法律明确规定,所以一般来说,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时,只能就劳动仲裁中已经申请的仲裁请求提起诉讼,而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否则,把劳动仲裁中没审过的请求直接放在诉讼中审理,就违背了“仲裁前置”原则。
    但是,是否在向法院起诉时,一定不能新增诉讼请求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这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太大争议,普遍认为:双倍工资不等于劳动报酬,多给付的一个月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违法责任,即处罚。但是对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各地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操作,具体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

    (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

  • 追赶小偷致其摔倒身亡,失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闻事件: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隐约发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于是起身查看,陈某发现蓝某后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漳浦县检察院介绍,今年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漳浦县检察院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新闻曝光后,网络一片唏嘘,绝大部分网友对这种处理感到无法理解,如果追赶小偷造成小偷自己摔倒死亡失主就要坐牢的话,恐怕民众都要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产生困惑了。在疑难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责难可能性,除了依据专业的犯罪构成理论判断,公众对该行为的一般观念也具有很强的参照性。撇开公众的普遍看法,从法理上来说,追赶小偷致其摔倒身亡,失主是否应当承�

  • 彩礼执行案件能否追加对方父母为被执行人?

    ;一、案件介绍
    2016年2月,杨某经人介绍与同乡的陈某相亲,双方都觉得比较合适之后准备结婚。在双方父母的商议下,杨某家同意付给女方陈某家彩礼十万元,在给付彩礼举办订婚酒席后,杨某与陈某开始共同生活,但由于是否一同出去打工的问题双方分歧明显,经多次争吵,女方陈某于三月底独自离家到南方某沿海城市打工。杨某经多次规劝协商不成,自知难以挽回感情,便要求女方退还十万元彩礼、解除同居关系,但女方坚决不同意退还。杨某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十万元彩礼。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之后,陈某一直未履行,于是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查明陈某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向法院申请将陈某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杨某是否可以申请将女方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彩礼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父母参与到执行程序之中。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类: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夫妻共同债务、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债务承担、法人清算等等。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生效

  •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及相关裁判要旨

    2010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除此之外,各地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若干具体规定,但总的来说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具体的操作都有所不同。“上下班途中”,一般来说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因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参照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路线的合理性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应当予以考虑的包括三种因素:空间因素、时间因素、目的因素。

    一、空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中所谓的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

  • 因用人单位调动岗位或工作地点引发劳动纠纷的相关裁判要旨总结

    ;一、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亦应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原工作地域范围、原工资水平保持一致,否则属实质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擅自不合理调岗,劳动者表示反对并拒绝去新岗位工作的,属非劳动者原因停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需支付赔偿金。

    ——郑东芳与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鲁09民终1371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鲁泰公司安排郑东芳去济南英锝利电子管厂是工作培训还是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郑东芳在济南英锝利电子管厂期间,所从事的系电子管制作,与其在鲁泰公司期间的成本预算工作无关联性,结合其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的前后变化,一审认定鲁泰公司安排郑东芳去济南英锝利电子管厂的行为实质属于调整工作岗位并无不当。关于鲁泰公司与郑东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郑东芳不满工作岗位的调整而缺勤,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取决于鲁泰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对于郑东芳而言,从其自身发展需要、劳动报酬的获得与付出进行综合利益衡量分析�

  • 三级分销模式的合法性分析—三级分销是否属于传销

    三级分销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销售模式,其营销工具主要依附于手机微信。这种以网络虚拟平台层级式发展商户进行商品推广和销售的模式,其出现和繁荣不断地引发出公众对与这种模式的合法性的质疑。讨论三级分销模式的合法性,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三级分销是否属于传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若是三级分销在实质上属于传销,那么实行三级分销行为或组织、领导三级分销活动便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探讨三级分销模式的合法性,我们需要厘清三级分销和传销行为的概念,通过对两种行为的辨析进而得出结论。

    一、三级分销和传销的概念

    三级分销,指的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三级分销包括三层含义:1:谁卖出谁拿销售佣金,无论分销商等级产品销售佣金比例一致。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但是无论哪级分销商销售佣金都是一致的。2: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推广佣金最多三级。3:分销等级是三级,由于销售产生关系的最多只有三级。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推广中的一级分销商,拿一级推广佣金。

    三级分销的运行机�

  •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祖父母是否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

    一、问题
    贵州省某偏远乡镇的15岁高中生小吴来信息咨询:小吴为该乡镇某中学高一学生,父母一向感情不好,三年前先后分别离开老家,去南方沿海城市打工。父母皆离家外出打工之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基本无钱寄回老家,小吴曾多次联系父母要求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父母都以没钱为由互相推脱,不尽抚养的义务。父母分别离家之后,小吴一直都由年迈的奶奶抚养,各种费用都是奶奶种地卖农产品积攒而来,随着奶奶年事已高,原来越难以负担小吴的抚养费,眼看开学在即各种费用都没有着落,小吴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便咨询律师该如何起诉父母,亦即本案中小吴应让谁做自己的法定代理人?

    二、评析

    在该案中,15岁的未成年高中生小吴的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5岁的小吴其父母就是她的监护人,如果提起诉讼,其父母就应该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然而,本案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上的规定,那么小吴的父母将身兼原告、被告双重身份,违背了当事人对抗这一基本诉讼法理,而且很有可能损害小吴的合法权益,这与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更是在实践中毫无操作可能。很显然,在子女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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