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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为劳动者争取到赔偿金

某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被告委托律师应诉,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告并不存在严重违法原告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行为,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于20121129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被告被原告指派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寿司店的某某(上海)广州第六分公司处工作,任店长职务。自被告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经常不计报酬加班加点工作;用心服务,从未被客户投诉;与同事之间关系融洽,为原告的食品店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被告积极的工作态度也获得了原告的认可和赞赏。正因为如此,20151124日原告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被告继续在原告处任店长职务。

另外,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从侧面反映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3年多,在工作上仅因无意出错两次(其中一次还是因为其他员工出错,被告作为店长受到牵连的),说明被告作为店长,管理员工得当,工作兢兢业业,出错率极低。

然而,原告于2016526日以莫须有的理由,在被告毫无准备,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向被告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认为,原告在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情形下,擅自单方解除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违法解除其与被告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53763.5元。

原告于2016526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截止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35个多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被告平均工资为7680.50元,由此计算得出赔偿金为7680.5*3.5*2=53763.5(元),则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63.5元。

综上,被告并未有违反原告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63.5元。

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后,基本全部支付我方的答辩意见,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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