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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专业细致造就二审改判,为公司大幅降低赔偿标准

1、案件情况

 

X受老家包工头的雇佣,到潮州饶平县某工地工作。包工头的工程从深圳某公司承包而来,将雇佣过来的工人在名义上挂靠于深圳某公司。2018年初,上班不到一个月的徐X在饶平工地上因工受伤,深圳某公司配合其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19年至2020年,徐X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万元。

 

2、办案过程

 

曾律师接受深圳某公司委托,认为由于徐X的工资数额现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徐X的工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这关系到工伤赔偿的最关键项目的计算,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徐X都主张适用其认为的9025元每月的工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但曾律师认为,应当适用潮州饶平县当地平均工资标准(4000多元)计算,整整差了一倍,原因在于:徐X案虽在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审理,但是其工伤认定和鉴定都发生在该新条例生效前,应当适用旧的条例,以市级统筹的标准计算赔偿基数(新条例改成省级统筹)。

 

在仲裁和一审过程中,仲裁庭和法庭都忽略了曾律师关于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问题和工资标准问题,认定以广东省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赔偿基数,相应的每个月工资标准多了将近3000元。

 

为此,曾律师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在一审后坚持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原审判决错误适用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统筹地区”为“全省”,故而错误参照广东省XX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计算错误;2、即使抛开“溯及力”和“统筹地区”的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徐XX的计发基数也应按照生产经营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潮州市的标准执行。

 

3、案件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曾律师充分阐述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本案没有溯及力,以及正确计算赔偿的工资基数,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肯定。2020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曾律师的意见,依法改判适用潮州饶平当地工资标准(4000多元)计算相关赔偿,相比员工徐X的起诉金额,判决总金额降低了十余万元。

 

曾律师通过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巧,成功为深圳某公司降低了十余万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二审法官的认可,也深得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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