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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迫使公诉机关当庭退回补充侦查,并争取到最低刑

1、案件情况

 

        刘某经亲戚介绍,到赵某手下从事微信诈骗活动,赵某雇佣刘某等六人,通过冒充卖淫女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定金、保证金等,被害人遍布全国。201710月,南京市栖霞区公安成立专案组,到广州将刘某等六人抓获,根据起诉材料,刘某诈骗金额为17万元左右,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201810月,案件开庭前刘某父亲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曾律师,委托曾律师为刘某进行辩护。

 

        2、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曾律师迅速安排时间前往南京市阅卷、会见,了解了案件情况。曾律师通过研究证据材料,发现指控被告人诈骗金额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并不合法,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为此,曾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场面十分焦灼。公诉人见情况不对,当庭申请撤回补充侦查,否则可能是无罪的结果。

 

        第二次开庭时,曾律师依然对公诉机关新补充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指出证据的瑕疵。曾律师专业的辩护方案、尽责的辩护态度,给了公诉人和法官很大压力,也让法官对本案的看法产生了变化。

 

        3、案件结果

 

        20194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曾律师关于犯罪金额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为从犯,判处刘某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比检察机关建议量刑足足低了一半。曾律师用专业、负责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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