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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违约,被判退部分加盟费及支付违约金时间:2022-07-12 品牌方违约,被判退部分加盟费及支付违约金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4123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样板房扶持协议》,约定:原告在两个区域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合作代理费用252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252000元。 2021年12月3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样板房扶持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252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两份《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样板房扶持协议》的问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同一区域发展加盟商未进行利益分享,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服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xx镇的合同双方未实际履行,现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被告应将合同款项116000元全额返还,合同双方未实际履行,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归于被告,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合同款项50%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及x镇的合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期限一年,原告实际经营至2021年9月16日,结合合同期限,对原告给付被告合同款项136000元,被告应退还28333元(136000元÷12×2.5)给原告,同时被告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58000元(116000元×50%)。对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14433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5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