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关于我们

服务领域


经典案例

访问手机站

关注公众号

 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电话:020-38815260
手机:18825156717
邮件:zhangdinglawfirm@163.com


技术支持: 麦秸映像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