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1998年9月17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关于我们

服务领域


经典案例

访问手机站

关注公众号

 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电话:020-38815260
手机:18825156717
邮件:zhangdinglawfirm@163.com


技术支持: 麦秸映像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