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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2000年5月30日)

1998年6月,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作出了关于依法追究包“二奶”养情妇者法律责任问题的批示之后,省委政法委及时召集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拿出了处理意见初稿,由于一些单位对有关法律问题看法不尽一致和经办同志全力投入“9810”案宣传报道工作等原因,以致意见初稿未能继续修改完善。1999年3月9日,省委政法委召集省纪委、民政、妇联和省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抓好工作落实。3月中下旬,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牵头组织两个调研组分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回来之后,在原来处理意见初稿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穴征求意见稿?雪,5月19日,调研组对该稿进行了讨论修改。6月初又送给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征求意见,作了修改。12月1日,省委政法委根据省委领导批示,召集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主管领导进行了专题研究后,交给省公、检、法、司四家会签。2000年5月30日,省委政法委又召集了省公、检、法、司、民政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讨论研究,个别地方作了必要修改。现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关于《意见》的法律依据问题

《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对重婚、卖淫、嫖娼的认定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婚罪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解释而作出的。《意见》将有关规定、解释进行综合和重申。

二、关于对包“二奶”现象如何依法处理的问题

包“二奶”是社会上对有配偶的男子又供养其他妇女并与之同居的行为的俗称,这不是法律的概念。由于这种行为既有纳妾性质的重婚行为,又有短期以金钱与性作交易的包养暗娼的行为,因此,《意见》没有提及包“二奶”,只是列举了重婚和包养暗娼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三、对《意见》第四条第3项的说明

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这解决了投诉无门的问题。

四、对《意见》第七条的说明

侦查重婚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新业务。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重婚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意见》强调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是为了更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处理。

五、对将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列入本《意见》的说明

这两个问题是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引发出来较为普遍的问题,故将其中主要的列出来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意见》第十一条的说明

对有证据证实用有过错方的钱购买给第三者的固定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资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有过错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七、对《意见》第十三条的说明

对住房问题的处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规定作出的,突出了对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住房权益的保护。

八、对《意见》第十四条的说明

对因有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精神赔偿的案例,本条这样规定是对受害者一种精神上的补偿与慰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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