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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1-02     作者:翁俊尉律师、古东玲律师【原创】   阅读

继承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个人遗产进行处分的同时,也规定法定继承的方式,以保障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进行财产安排的情况下遗产有所归属。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或者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平均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或者受遗赠可以放弃吗?

可以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没有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需明确是否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注意,故意杀害的情况下才丧失继承权,如果是过失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影响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注意,是为了争夺遗产而去杀害其他继承人,如果是因其他事杀害其他继承人(如情杀、其他经济纠纷等),或者是因过失导致其他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影响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注意,是遗弃或者是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情况下才丧失继承权,如果是一般的打骂,没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影响继承权,这个度具体由法院进行认定;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

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特点:

第一,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二,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先死亡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第五,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在爷爷作为被继承人,父亲作为继承人,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的案例中,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儿子可以代位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只能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配的原则

法定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注: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立有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区分遗嘱的类型,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什么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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