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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8日,公经[2004]1455号)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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