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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审判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通知(节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审判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通知(节录)

(粤高法〔2010〕395号,2010年10月9日)

三、强化审判管理,切实防范和有效打击虚假民事诉讼

(四)严格追究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虚假诉讼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惩戒、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要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民事诉讼正常秩序。要依法受理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包括依法应予认定的受害人精神损害。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涉嫌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伪造印章、贪污、挪用等罪行,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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