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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内河航运港口内发生涉外治安、刑事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公安部对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内河航运港口内发生涉外治安、刑事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90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内河航运港口内发生涉外治安、刑事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内河航运港口内涉外治安案件的处理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87]公发9号)规定的精神,港口内涉外治安案件,由交通公安机关管辖。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可由所在地港口派出所或在现场的民警进行处理;决定给予处罚的,由相当于县一级的交通公安机关裁决;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地、市级的交通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向公安部备案,同时报交通部公安局。

二、关于内河航运港口内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的有关规定,港口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由交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应征求省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案情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边沿地区或者其他地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报批的,可以边执行拘留边报告;需要逮捕的,由地、市级交通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审核后,依照规定提请检察机关审批,同时呈报公安部备案。

三、关于内河航运港口内涉外交通、消防案件,可由交通公安机关处理;必要时,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应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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