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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

在律师经手的全部加盟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合同的名称都跟加盟无关,主要是加盟公司为了模糊合同的加盟性质,限制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其在设计合同时,往往把合同名称设计为《连锁经营合同》、《服务合同》、《联营合同》、《城市合伙人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培训合同》、《品牌授权许可合同》、《品牌专营合同》、《经销商合同》等。

由于从合同名称上看不出这是加盟合同,很多加盟商想要维权时往往被公司“忽悠”、“打击”,从而丧失维权的信心。

其实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不能只从合同的名称来进行判断,更要看合同条款,正所谓“实质大于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所以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确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公司是否将属于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投资者使用;

2、公司是否就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技术操作培训;

3、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统一管理理念、统一店铺装修风格、统一服装、统一经营用品等;

4、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和流程等;

5、公司是否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带店指导、运营指导、督导、巡查等;

6、公司是否向投资者收取了费用。

........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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