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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合同期将满未开店,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加盟费

    合同期将满未开店,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加盟费案号:(2021)粤0111民初3913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小面”项目,本协议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作总费用为798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律师函于2021年1月6日被退回妥投。2021年1月27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79800元;2.判

  • 合同到期未开店经营,加盟商获退80%加盟费

    合同到期未开店经营,加盟商获退80%加盟费案号:(2019)粤0112民初8376号谭先生通过网络发现某品牌奶茶加盟项目,于2018年12月4日到达广州某餐饮公司了解加盟事项。当天,谭先生即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广州某餐饮公司为甲方,谭先生为乙方,约定由甲方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的开店咨询与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合同服务期限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合同服务费为58800元。合同签订后谭先生向广州某餐饮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8800元、设备款31800元。2

  • 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10万

    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10万案号:(2021)粤0111民初288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附加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100000元;三月内乙方给予甲方不低于一家单店的招商返利。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00000元。2021年1月1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服务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一

  • 公司违约,被判退部分加盟费

    公司违约,被判退部分加盟费案号:(2020)粤0111民初16809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xxx博士”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x博士”项目,合作服务费5980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被告承诺自合同款项结清的即日起半年内招生30人次。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费59800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店铺开业。2020年7月6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退还合作服务费5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直接经济损失1

  • 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供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及承担50%违约金

    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供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及承担50%违约金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0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道”餐饮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相关费用133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合作费133000元2020年8月16日,原告支付首批材料款定金2000元。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一退款90000元,并约定被告

  • 公司解约后不退款,被判退款并承担五万违约金

    公司解约后不退款,被判退款并承担五万违约金案号:(2021)粤0111民初407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保留区域签约申请表》,约定:经营品牌为“xx道”,申请预留地区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5日;总投资款128000元整,由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整,仅用作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保留投资名额的订金,截止2020年8月5日前,若原告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或取消合作,被告应全额退还订金人民币40000元整。保留期间,被告提供选址服务,若原告终止或取消合作,原告需支付选址老师不高于1000元整

  • 公司不供货违约,被判退创投金

    公司不供货违约,被判退创投金案号:(2020)粤0111民初30010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服装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xxx门店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同意授权原告在经被告核准的原告店铺内经营xxx公司系列产品;原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给被告创投资金人民币3万元,以作为原告加入xxx服饰的经营联盟的保证;协议期限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创投资金3万元。2020年8月24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门店合作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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