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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2 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2012年2月23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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