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六)
第六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司法协助事务。
第六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第六百八十五条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第六百八十六条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第六百八十七条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也可以按照惯例进行。
具体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人犯、查询资料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