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7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

  •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79年12月28日公三[1979]665号(79)卫医字第10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卫生局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卫生局:
    宁公治[1979]74号《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处理强奸案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7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8号)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已经2006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严格、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和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中法发〔2015〕8号)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中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8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以及 《 最高人民法院 、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律师,友善对待律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二条 律师经查验证件和登记后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不需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不得强制律师储存公文包、手机、饮用水等物品。
    第三条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和自助查询系统,公布来访须知、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信息等,为律师提供立案、缴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中法[2017]432号)
    各区法院、司法局:
    现将《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31日

    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范围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司规〔20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法律援助�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司规[2018]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3月2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法通〔2017〕106号)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市、区)三级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被告人为自然人被告人。
    第二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2018]5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下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9日
    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依法保障律师诉讼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向律师公布其代理或者辩护案件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名字和办公电话。律师向上述办案人员了解该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审理进展情况的,除涉及审判秘密外,应当告知。对于诉讼中如立案、开庭、宣判、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1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现将《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切实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本省刑事审判、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工作实际,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1、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

  •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司〔2017〕2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27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困难的国家赔偿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困难的国家赔偿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
    (2005年11月11日粤高法发[2005]3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保障国家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国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向案件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法律援助的内容包括代为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出席庭审或听证、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以及代为申请执行等。
    第四条对没有申请法律援助,也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赔偿请求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赔偿委员会或行政审判庭应当告知其可以到案件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函告案件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该案立案情况。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或行政审判庭出具的函件后,视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引申请法律援助的,于15日内函复人民法院;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向赔偿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确实不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2013年9月22日(2013)刑他字第2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关于辩护律师请求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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