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2015年9月16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2017年4月1日法发〔2017〕8号)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对未委托律师的申�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司发通[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时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现就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快速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精准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部署,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但是,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表的意见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确认后,可以制止。
    二、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8个省(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律师队伍、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有益尝试和成熟做法,值得肯定与推广。但试点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地方存在律师资源相对不足、经费保障还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案件质量尚需提高等困难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完善。为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经研究,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17]106号)
    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现予以印发。各试点省(直辖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请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7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9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7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军队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及时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组织广大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军营,为官兵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但仍存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有效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5]37号2015年6月29日)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粤高法[2003]19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5号《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作了修正,明确指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省法院纪检监察室在8月13日就《法官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书面请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电话答复: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此条款不存在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请全省各级法院务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把好审理关,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0年7月4日讨论通过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7月17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为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交往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保持与律师正常交往,共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检察人员应当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规定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四条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和检察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者刁难律师依法执业提出的合理要求,自觉避免一切可能影响检察工作公正性、公信力、廉洁性的行为。
    第五条检察人员接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对其执业资格、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介绍信、法律援助函等进行审核。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或者按照规定具有不应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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