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违约,被判全额退加盟费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6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30000元(包括标识使用费、管理培训费等);合同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0000元。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加盟费3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