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