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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索要工资及经济补偿,被裁决不予支持经济补偿时间:2022-06-30 劳动者辞职后索要工资及经济补偿,被裁决不予支持经济补偿 案号:穗越劳人仲案〔2021〕913号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销售总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30日期间工资1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 仲裁庭审理认为: 本委认为:关于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5日至30日期间工资10000元,本委对此予以照准。 关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虽然申请人主张其本人于2020年6月中句因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等问题向被申请人负责人罗某某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未能反映申请人的主张,因此,申请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5日至30日期间工资1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