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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之间写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那么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混同,不存在还款的法律依据,不需要额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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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前,一方父母去世留有遗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就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起诉离婚时,上述所涉及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那么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部分夫妻财产,要等到该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后再另行起诉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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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用对方父母的房改名额买了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改名额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购买后只能登记在特定人名下,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该房子属于登记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法分割。夫妻就出资部分,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另案起诉一方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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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
根据规定,个人婚前买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子归属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房子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房子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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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了房子,但房产证还没下来,离婚时怎么分割?
根据规定,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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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或者都不想要房子,怎么办?
如果都想要房子的,可以采取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然后取得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房价款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双方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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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某企业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离婚时股权可以分吗?怎么分?
分割方式视企业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1、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时
夫妻协商一致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该股东配偶的: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企业是合伙企业时
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
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时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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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意还可以起诉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因为婚外情等原因在协议离婚之时选择净身出户,但不久之后往往会产生后悔情绪,想要重新分割财产,那么这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签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
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如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反悔,那么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自然无效,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2、签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的。
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办理离婚登记超过一年的,无法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
3、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在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在发现后三年内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发现后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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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退役军人,有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是平均分吗?
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但不是平均分,因为这个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计算出夫妻共同财产那部分,然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总金额是100万元,结婚10年,对方入伍时22周岁,则可计算得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金额为:100万/(70岁-22岁)*10年婚龄=208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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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对方婚前购买的,结婚后他说把房子分一半给我,但没有去做产权变更登记,有效吗?
有效是有效,但对方可以随时反悔,建议尽快去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去做赠与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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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内多次家暴,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当事人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无法单独就损失赔偿进行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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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家暴,我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可以的,根据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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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结婚后一直在家做家庭主妇,被起诉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吗?
可以,根据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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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冷静期是30天,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满后,双方应在30天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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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小孩不是自己的,怎么办?
可以做亲子鉴定,然后向法院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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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分割的,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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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对方偷偷借了很多钱,我有义务还钱吗?
主要看借的钱用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么会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但如果款项是用于其个人消费、赌博等,则一般会认定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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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买的,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一、婚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第三、婚后一方使用公积金供房的,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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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会被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1. 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 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个人首饰等;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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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会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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