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9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问题的请示》(云高法[2013]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机动车五辆以上”,应当是指机动车数量在五辆以上,且价值总额接近五十万元。
    此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 继承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个人遗产进行处分的同时,也规定法定继承的方式,以保障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进行财产安排的情况下遗产有所归属。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或者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平均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或者受遗赠可以放弃吗?
    可以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6]2号,2016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2000年5月30日)
    1998年6月,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作出了关于依法追究包“二奶”养情妇者法律责任问题的批示之后,省委政法委及时召集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拿出了处理意见初稿,由于一些单位对有关法律问题看法不尽一致和经办同志全力投入“9810”案宣传报道工作等原因,以致意见初稿未能继续修改完善。1999年3月9日,省委政法委召集省纪委、民政、妇联和省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抓好工作落实。3月中下旬,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牵头组织两个调研组分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回来之后,在原来处理意见初稿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穴征求意见稿?雪,5月19日,调研组对该稿进行了讨论修改。6月初又送给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征求意见,作了修改。12月1日,省委政法委根据省委领导批示,召集省纪委、省公、检、法、司、民政、妇联主管领导进行了专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说明》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说明》的通知
    (2000年5月30日,粤高法[2000]1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打击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2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以来,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以致部分案件未对被害人重伤后的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影响起诉时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和审判时的量刑,影响办案质量。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合三个方面内容:
    (1)伤害的手段特别残忍;
    (2)伤害的程度是重伤;
    (3)被伤害人伤愈、医疗终结后遗留有严重残疾不可恢复。在审判实践中,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二、对法条中"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定。"特别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施行高检发释字[2015]2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呈字〔2014〕46号《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公通字[2000]25号)
    一、关于立案、管辖问题
    (一)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8日,法函[2001]6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21号1998年12月24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2010年3月15日,法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2号,2013年10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3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5]4号,2015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00]25号,2000年3月24日)
    一、关于立案、管辖问题
    (一)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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