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协调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通字[1993]32号1993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台办)在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协调和配合,妥善处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涉台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对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惩处。
二、凡发生涉台重大刑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勘查现场并用录相、照相等方法记录原始现场状况,依法调查取证,对提取的各种物证要及时检验鉴定和妥善保管。
遇有台湾居民被害身亡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为查清死因需要对尸体解剖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决定。有条件的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对查明的死者遗物应予妥善保管;死者的尸体处理要征得家属同意。
三、涉台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时通报当地台办。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告公安部。
各地台办对于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发生